356瓶“高級洋酒”、92640瓶“青島純生”全是冒牌貨
馬某從2011年開始接觸酒類生意,從事個體經營,他在松江區(qū)租下涉案倉庫從事酒類批發(fā)及零售業(yè)務,并以自己開設的經營部名義對外銷售經營。
法庭審理查明,自2015年2月起,馬某前后數(shù)次接受他人向其銷售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洋酒數(shù)十箱(每箱12瓶),這些品牌的洋酒涉及芝華士威士忌、黑方、馬爹利、杰克丹尼、軒尼詩、皇家禮炮等。馬某均以現(xiàn)金方式支付。
同年8月,馬某在市場上看到有人在銷售類似青島啤酒的啤酒,生意不錯,遂起了銷售這種啤酒的想法。于是,馬某主動打電話給經銷人員訂購,總共訂購了二車共計4800箱(每箱24瓶),購買價格為每車45000元,折算下來每箱約19元,每瓶約0.8元。
2015年10月22日,公安機關在馬某住所地將其抓獲,并在其位于松江區(qū)的租賃倉庫及店鋪內查獲準備用于銷售各種酒類:芝華士威士忌146瓶、黑方98瓶、軒尼詩72瓶、馬爹利12瓶、杰克丹尼24瓶、皇家禮炮6瓶、青鳥啤酒3860箱。
經鑒定,上述被扣押的酒品中,除了在馬某店鋪內出樣所用的2瓶黑方洋酒是真的以外,其他洋酒與啤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,該批貨物對應的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總計47萬元。
明知非正品卻購入并銷售 普通消費者難識別
庭審中,馬某對其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洋酒部分予以認可,但對該案中啤酒部分的事實有異議。對于他銷售的“青島啤酒”,馬某辯稱,涉案啤酒是廠家使用青島啤酒的回收酒瓶重新灌裝的,使用的是廠家自己的注冊商標,出具了正規(guī)的手續(xù),包括營業(yè)執(zhí)照,生產許可和檢測報告等,是正規(guī)廠家生產的啤酒,因此不屬于假冒“青島啤酒”注冊商標的商品。
據(jù)馬某回憶,該批形似“青島啤酒”的啤酒是由廠家的業(yè)務員上門推銷的,當時他們提供了齊全的手續(xù),并稱該批啤酒均采用回收利用的正版青島啤酒酒瓶,雖然初看起來和正版的青島啤酒外包裝和瓶貼差不多,但瓶子是符合國家提倡的環(huán)保利用,是“打擦邊球”行為。
馬某認為,涉案批啤酒雖然是是便宜的酒,但卻也是正規(guī)的、可食用的酒,并沒有侵犯青島啤酒的注冊商標。
普陀法院審理認為,馬某是否構成被指控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必須根據(jù)該罪的法定構成要件,結合具體事實加以分析。
馬某主張涉案啤酒是在回收的他人酒瓶上(上面有無法去除的浮雕商標)粘貼上自己的商標,這一行為確實與那些主動加工模具,在啤酒瓶上刻上“青島啤酒”、“TSINGTAO”商標的行為有所不同。本案中的涉案啤酒,其紙質瓶貼上的商標并未覆蓋住“青島啤酒”、“TSINGTAO”浮雕商標,而上述浮雕商標與其紙質瓶貼上的商標相比,字體較大、更為醒目、清晰可見。雖然涉案啤酒生產商在瓶貼上標注“容器文字或圖案與產品無關”、“本容器上的字樣與本產品無關”這樣的說明,但這些字的字體與“青島啤酒”、“TSINGTAO”的商標相比極小,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,且以普通消費者的識別水平來說,難以區(qū)分。
此外,馬某有較長時間從事酒類銷售的經歷,他知道正品酒類的商場價格和進貨渠道,卻在明知涉案啤酒并非正品青島啤酒的情況下購入并進行銷售,應該知道正品青島啤酒的大致購入價格,由此可以看出其有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觀故意。
普陀法院當庭宣判,馬某為牟取非法利益,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待銷售金額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