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某某、楊某某兩人一直做酒生意,但覺得利潤不高,于是打起了用低成本散裝白酒冒充茅臺酒的歪主意。2016年12月,楊某某接到廣州方面電話,要求購買10件假茅臺酒,楊某某即打電話給張某某以850元1件向其購買10件假茅臺酒。張某某在市場上購買散裝白酒,利用在網(wǎng)上購買的假茅臺酒標識、外包裝物、壓蓋機等加工成假茅臺酒,然后按照楊某某的要求發(fā)往廣州。此次交易楊某某得款14000元,楊某某付給張某某8500元。
此后,楊某某又通過張某某加工20件假茅臺酒發(fā)往廣州,途經(jīng)貴州獨山縣時被公安機關(guān)查獲。公安機關(guān)隨后抓獲兩人,并在張某某租房處查獲加工好的假茅臺酒78瓶以及大量假冒茅臺酒包裝材料。
檢察機關(guān)認為,張某某未經(jīng)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購買的散裝白酒上使用茅臺酒商標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獨山縣法院近日作出判決,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,并處罰金3萬元;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,并處罰金1萬元。